一。什么是版权?什么是知识产权?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在包括中美英法俄在内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个笼统的大概念,其包含版权(copyright)、商标(trademark)、专利(patent)等各项权利。

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它保护的是“表现形式”而不是“被表现的事务”...举个例子,你写了一部关于雾都伦敦的诗歌,那么你拥有的是这个诗歌的版权(表现事务的方式),而不是雾都伦敦这个事物。所以,你不能阻止他人也同样以雾都伦敦来创作作品,只要他们的表现形式与你不同即可。

版权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包含中美英法俄)是创作者自动获取的,不需要政府注册认可。而其他的知识产权,则往往需要通过相关的政府部门的认证才能注册获得。

 

 

二。版权既然是自动获取的,为什么还要进行注册 ?

 

如上所述,版权在世界绝大部分国家,是“自动获取”的,也就是说,当你创作了一篇文章,谱写了一首音乐,拍摄了一组照片等等的时候,就自动获得了这个作品的版权,无需任何政府组织或者商业机构的“授予”。

那为什么我们听到很多注册版权的例子呢?为什么有很多平台机构还提供版权注册的服务呢?

简单的来说是这样的:版权的注册,是为了应对今后可能发生的盗版和维权做的准备。诚然,版权的获取是“自动”的,无需任何人或机构来认证。可是,当你的版权收到侵害而需要维权的时候,就存在了“谁起诉谁举证”的问题。这个时候,最根本的一个证据,就是这个作品,究竟是谁最先发表的。

我们来举一个极端性的例子,你在自己家里写了一首诗,写在一张纸上了。然后你没有去任何平台“注册”你的版权。过了几天,你家来了一个小偷,他很有艺术品味,把你的这张纸偷走了。然后他拿你的作品发表获得了诺贝尔文学奖。这个时候,你站出来说,这个作品是你写的,你的家人都见过...很遗憾,你肯定会败诉,因为你的家人属于利益相关方,他们的证词没有法律效率的。

再退一步,你写了诗,然后通过邮局给自己寄了一份诗稿。自己保存在手里作为将来的证据。这个在以前,因为数字化手段没有出现,是个全球通用的方法,用邮戳的时间来证明自己是第一作者。但是这个方法现如今也不是百分之一百保险的,因为邮戳可以伪造,同时信件本身和信封上的邮戳并不是一体的,完全存在换掉信纸再重新粘合上信封的可能性,而数字化的特征码+时间章则是将内容和时间一起绑定的,不能拆分。

那如果在某个非区块链的网站上发布原创诗词,这样是不是就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了?是的,这个是证据,但并不一定被法院采纳。因为该论坛在理论上,其所有的内容的时间,都可以事后在服务器后台进行改动。即时某些平台在国内体量巨大,但拿去海外同样不一定能作为有效证据,他国不一定认可。

所以,版权的“获得”是自动的,但是版权的“证明”不是自动的。而区块链平台的做法,是采用“时间章”+“特征码”技术来给作品“认证”。这样,在将来发生纠纷的时候,即证明了你发布作品的时间,也证明该作品公开发布过了。

请注意,所有的版权认证平台,包括国家版权保护中心,都只是证明你的作品提交的时间,而不是确保你拥有某个作品的版权。举个例子,比如你发现国外某个新发布的作品在国内还没有翻译,然后你自己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翻译了,然后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去注册了中文版。很大几率上你会得到证书,因为包括版权中心在内,没有任何一个平台可以实时监控到全球所有发表的作品。但是一旦原作发现了,并能提供比你日期更早的法律认可的“时间章”,那么即使是中国版权中心的证书,也一样失效作废。所以,所有的版权证书,本质上都只是一个内容+时间的绑定证明。

  

三。既然有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那么我为什么要使用你这个平台来保护版权呢?

 

便捷快速:本平台对于作品的保护,在作者上传的那一刻就开始了。不需要邮寄纸质文件,不需要等待好几周。

 

快速商用:在本平台注册的作品,可以通过在线授权、衍生品授权的方式转化为作者收益,而不仅仅是获得一张证明书。

 

全球交易:突破传统买卖的界限,NFT技术让您的作品进去全球数字创作市场,让更多的伯乐可以看到您的作品。

  

四。什么是版权交易?哪些版权可以交易?

 

著作权(版权)法中,明确规定权力分两种: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是指作者通过创作表现个人风格的作品而依法享有获得名誉、声望和维护作品完整性的权利。该权利由作者终身享有,不可转让、剥夺和限制。著作人身权包括: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布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财产权是作者对其作品的自行使用和被他人使用而享有的以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该权利可以转让,也就可以交易。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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